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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建筑技术政策——建筑标准化政策 |
| 发布日期:2007-8-18 点击次数:141 次 |
建筑标准化是建筑业的一项技术基础工作。要通过建筑标准化推广应用各专业领域中先进的经验和成果,加速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使建筑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筑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制定建筑标准(含规范、规程,下同),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建筑标准是建筑业进行勘察、设计、生产或施工、检验或验收等技术性活动的依据,是实行建筑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建筑工程和产品质量的有力工具。 建筑标准化工作的目标是:加快制定建筑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标准的配套性,并使主要标准的技术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现行标准化体制向建筑技术法规与建筑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过渡,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 改革建筑标准化体制 (1) 继续执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建筑标准化体制;在此基础上,推进建立建筑技术法规与建筑技术标准相结合的建筑标准化体制。 (2) 强制性标准是以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经当事各方以合同文件确认后,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也必须执行。 要继续加强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同时加速发展推荐性标准。 (3) 要加强对建筑技术法规的研究和制定试点工作。建筑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其中引用建筑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并作出约束性行政规定。 2. 完善建筑标准体系 (1) 建筑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分别在相应的范围内适用。 (2) 建筑标准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基础标准是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它标准、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通用标准是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订的共性标准;专用标准是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制定的个性标准。上层标准制约下层标准,下层标准服从上层标准,从而保证建筑标准协调配套。 (3) 建筑标准按建筑勘测、建筑设计、建筑室内环境、建筑结构、建筑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安全、建筑防灾、建筑材料应用、建筑制品、建筑设备。建筑机械、信息技术应用和建筑经济与管理等专业制定,以指导建筑业的全部技术活动。 (4) 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标准形成建筑标准体系。要通过制定建筑标准体系表全面规划和指导建筑标准的制定工作,做到以合理数量的标准覆盖全部建筑技术领域。根据建筑标准体系表,要优先制定急需的缺项标准。 3.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 掌握国际建筑标准化动向,认真研究和消化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积极采用。 (2) 优先采用属于基础标准、通用方法标准,尤其是属于互换性标准的国际标准,为我国建筑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3) 鼓励企业在生产和管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不断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提高全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水平。 4. 推行建筑标准局部修订制度 要通过标准的局部修订,对其中有明显缺陷、阻碍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将成熟的新经验、新技术、新成果及时纳入标准中以利于推广应用。要使标准保持适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5. 加强建筑模数化和产品系列化工作 (1) 加强建筑模数化研究,完善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体系,为建筑工业化提供基础条件。 (2) 加速制定工业和民用建筑制品和设备的产品标准,形成配套的标准系列,以保证产品质量,并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3) 提高建筑制品和设备的定型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促进工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 6. 改进建筑标准化管理 (1) 建筑标准化由建筑标准化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所属的专业标准化由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管理。 (2) 按专业设置的专业标准化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建筑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领导,负责规划并组织协调该专业中各种建筑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3) 建筑标准由建筑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出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翻印和出版。 7. 强化建筑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 加强建筑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工作,对建筑工业产品和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要实行企业自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用户评价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2) 重视建筑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把掌握建筑标准作为技术人员和工人职业培训的必要内容。 (3) 继续健全建筑工业产品和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开展对建筑工业产品和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安全、卫生、环境监督等业务,提高检测和监控的技术水平,保证建筑标准贯彻执行。 (4) 实行建筑工业产品准用证制度和质量认证制度。对有质量保证体系并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工业产品发放准用证;对经认证符合ISO9000标准和技术标准的产品发放第三方的质量认证证书和标志。 8. 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 (1) 建筑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结合自身的特长,制定高水平的企业标准。 (2) 建筑企业要设立、健全负责组织标准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机构,以保证建筑工业产品和建筑工程具有稳定的、合格的质量。 (3) 建筑企业要制订企业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企业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完善企业的标准化信息服务系统。 9. 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的作用 (1) 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协会)的作用,组织全国建筑标准化工作者参与建筑标准的编写、审查、实施和监督工作,提高建筑标准化水平。 (2) 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在组织标准化专家进行建筑标准化学术研讨和决策咨询方面的作用。 (3) 在近期内,标准化社会团体受建筑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建筑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10. 开展标准化科研和信息服务 (1) 广泛吸取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并针对建筑标准化的特点专门组织开展必要的科学研究,以不断为制订、修订建筑标准提供系统的、可靠的依据,提高建筑标准的制订、修订水平。重要的标准化科研课题应列人国家或部门的科研计划。 (2) 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建筑标准化信息服务系统,为建筑标准化的规划、计划,建筑标准的科研。编制,以及建筑标准的实施和实施监督提供服务。 11. 开拓建筑标准化经费来源 (1) 建筑标准化是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政府的投人是标准化经费的重要来源。 (2) 建筑标准要实行有偿使用,标准的编制费用应进入成本,通过销售标准从市场回收部分资金。 (3) 要通过标准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获取部分资金,并用于发展建筑标准化工作。 (4) 建筑标准化的重大科研课题,应从国家或部门的科技发展项目或科技基金项目获得经费。 12. 重视建筑标准化人才和成果 (1) 选派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多实际经验的人员从事建筑标准化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建筑标准化发展的需要。 (2) 对从事建筑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奖励、津贴等措施,使其经济待遇略高于同等技术人员。 (3) 优秀的建筑标准化成果,国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注]本建筑标准化政策适用于城镇建设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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